专利出资入股需要经过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专利可以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专利所有权人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工商登记时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家的书面意见以及专利权转移手续。
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需提交有关资料,如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以及作价计算依据等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必须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并核实其价值。此外,应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股东或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由具备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作价后,经验资机构进行验资。股东或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或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在实践中,对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是否能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存在争议。
股东入股设立公司的程序是先签订合同、制定章程,并确定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一旦股东在合同和章程上签字,即受章程约束,必须履行规定的出资义务。对于以专利技术入股,需要对专利技术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和被投资公司的登记及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根据专利权转移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是否履行了投资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工商登记机关并不要求完成专利权转移的登记和公告手续,而以股东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作为转移依据,这可能引发股东投资义务履行的争议。
专利实施权是一种由专利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即专利权人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专利实施权让渡给他人,由他人享有实施专利的权利。通常,被许可实施的人需要支付对价才能获得专利实施权。由于专利实施权具有由专利权人让渡给他人的特点,并且以合同方式较为简便,因此以专利实施权作为投资入股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在个别地方是允许的)。
专利实施权入股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股东与专利权人是同一个人,专利权人变更则股东也变更。
股东保留专利权,将专利实施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注册资本的一部分,股东有维护专利权的义务。
股东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渡专利实施权,合同约定了专利实施权的内容,可以是普通许可方式或独占许可方式,并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不要求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人可以收取专利实施权的费用,并将费用作为入股的对价,获得股东权益。
专利实施权无法直接排除他人的侵权行为,必须由专利权人即股东行使损害赔偿的权力来保护其权益。由于专利实施权入股具有可操作性,也被理解为以专利技术入股。因此,其合法性较少引起质疑,但以专利实施权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仍存在一些法律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