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是一种知识产权,可以用来作为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专利技术入股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引起纠纷和风险。本文将介绍专利技术入股的基本流程、存在的若干问题和专利技术入股的认定标准。
(Ⅰ)股东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各自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其中包括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股东。
(Ⅱ)专利权人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专利技术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Ⅲ)专利权人根据评估报告,与被投资的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将专利权转移给被投资的公司,并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和公告手续。
(Ⅳ)工商登记机关根据评估报告、专家意见、评估机构营业执照、专利权转移手续等文件,核准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出资额,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
(Ⅴ)如果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
(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Ⅱ)《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第八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九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Ⅲ)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专利权是知识产权,能够作为投资入股的客体,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权是否也属于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在实践中颇易引起争议。
(Ⅰ)专利技术入股的认定标准应当以专利权转移的登记和公告为准。只有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转移给被投资的公司,并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和公告手续,才能视为完成了专利技术入股的义务。仅仅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不足以证明专利技术入股的事实。
(Ⅱ)专利实施权是派生于专利权的一种权利,它是专利权人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专利实施的权利让渡给他人,由他人享有实施专利的权利。通常,被许可实施的人要支付对价才能取得专利实施权。以专利实施权入股也就成为较为普遍的经济现象。以专利实施权入股存在较大的法律瑕疵,如:
①股东与专利权人是同一的,如果专利权人变更,则股东也变更,这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相矛盾。
②股东保留专利权,而让渡专利实施权给被投资的公司作为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股东有维护专利权的义务,而被投资的公司只能享有有限的使用权,不能排除他人侵害。
③股东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方式让渡专利实施权,而不需要办理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无法核准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股东的出资额,并且可能造成重复出资或者虚假出资。
④股东让渡专利实施权可收取费用,而将应收取的费用作价入股,取得股东权。可能导致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影响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