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外资产评估界对专利资产的评估方法都是借鉴了较为成熟的有形资产评估方法而发展而来的。总体说,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各项贬值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V = C - D - E
其中:
V —— 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
C —— 重置成本价值;
D —— 功能性贬值;
E —— 经济性贬值。
技术的重置成本价值是指按现时的条件,按目前价格标准,按过去开发该技术消耗人力、物力、资金量、检测要求及活动宣传情况计算成本值,这一成本值即为重置成本现值。其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组成,即开发成本、技术检测费用及技术宣传费用。
技术的功能性贬值指选用一个相适应的先进的参照物,将应用被评估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与应用参照物生产的产品进行比较,按成本、销售、利润综合分析,计算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之间的成本增加值或利润减少值,这一数值可视为被评估对象在可使用年限内的功能性贬值。
技术的经济性贬值主要是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所造成的。
在技术资产评估中,应用成本法的场合主要是:为了摊销技术资产的成本费用;为了确定资产清查中专利的价值;为了帮助确定技术制成品的销售价格;或为了向侵权者提出索赔额等。在技术资产的未来收益难以预测或风险难以量化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成本法。
市场法,是指在市场上选择若干相同或近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将被评估资产分别与参照物进行比较调整,再综合分析各项调整的结果,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
应用市场法作为评估手段时应具备充分活跃的市场,以及可比参照物及公开信息。
目前,我国的技术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交易量小,市场环境不稳定,有关交易的技术信息和资料不完备。而且由于技术本身的创造性和新颖性一般较难在公开市场上找到可以参照的技术资产的交易资料,市场法的运用在技术评估中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实际应用市场法时,虽然专利资产具有的非标准性和惟一性特征限制了市场法在专利资产评估中的使用,但这不排除在评估实践中仍有应用市场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国外学者认为,市场法强调的是具有合理竞争能力的财产的可比性特征。如果有充分的源于市场的交易案例,可以从中取得作为比较分析的参照物,并能对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之间的差异作出合适的调整,就可应用市场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收益并折成现值,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收益法是一种技术性较强的评估方法,在我国相应的标准尚未建立,因此它比前两种方法难度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