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解读】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有价值但没有形状的资产。投资人应当对出资的知识产权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因权属引发的诉讼。出资的知识产权不存在被设定质押或被司法冻结、查封的情形。
用来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但是实务中,却大量存在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未做权属转移,或者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已进行权属转移,后由于该知识产权丧失市场竞争力或商业价值而导致资产价值贬损等风险。当投资人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公司应当如何防范上述风险?
【防控指南】
法律风险防控,基业长青之道!基于如上风险,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权属未转移风险防范。知识产权只有完成权属变更才算完成出资。出资后投资人对出资知识产权不应当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担保权,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存在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未做权属转移,但公司一直在使用的情形,则属于出资瑕疵。建议完善相关权属转移手续,消除出资瑕疵。若无法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属转移手续(如:由于欠缴年费,专利权已经被终止),或者公司并未实际使用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则可考虑用货币资金进行出资置换,以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充实性。
二、价值贬损风险防范。知识产权出资要处理好后续研发和升级换代等问题,以防止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产权出现价值贬损的风险。鉴于股东已经完成出资资产缴付义务和随附的权属转移责任,在出资资产价格公允的前提下,此事项不能认定为股东出资瑕疵。虽然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贬损,甚至成为无效资产,但在履行出资义务的历史时间点上,股东用经评估的知识产权对公司出资,且已完善权属转移手续,即表明股东在该时点上已履行出资义务且已足额出资,因此不能认定为出资瑕疵。对于因丧失市场竞争力或商业价值而导致资产价值贬损,甚至成为无效资产。
三、出资置换风险防范。出资置换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程序上讲,公司先将瑕疵资产划出注册资本,此实际上为减资;股东用同等价值的资产对公司出资,此实际上为增资。从法律程序上讲,出资置换程序实际上应包含减资、增资两个程序。公司进行出资置换必须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减资及增资程序,否则容易存在程序瑕疵;二是从实体上讲,股东置换的出资若仍然为非货币性资产,例如机器设备、存货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则可能引发同业竞争的合理怀疑,因为股东能在短时间内拿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或相关联的非货币资产,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股东控股下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相似或相同,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对于采用出资置换的方式解决历史上出资瑕疵事项,最优的选择为用货币资金进行置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六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