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各位股东是需要进行出资的。
知识产权出资指的是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目标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需要符合4个要求: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确定性指的是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目标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目标物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现存性指的是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支配处分权。
可评估性指的是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可以数据化的具体价值,也就是说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可转让性指的是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可以满足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知识产权出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式:
(1)知识产权所有人以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方式出资
知识产权以转让的方式出资应当符合法律关于知识产权转让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都有出资方用商标或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出资,均应将特定商标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出资的规定。可以说这种出资方式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内涵是一致的,所以不存在现实中的冲突问题,但是可否用知识产权部分转让的方式出资还值得商榷。
选择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向公司出资,无论从理论架构还是实际情况出发,其都符合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的基本原理,因为"转让"就意味着永久性转移,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便享有最终所有权,因而也就拥有最终处分权,可以作为公司承担亏损和风险的资本担保。可以说用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出于资本信用考量的各种规定。
(2)知识产权所有人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
知识产权若选择"使用许可"的方式进行出资,是否在理论上会与公司法律制度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是否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来予以解决,是否在实务操作中面临巨大的风险更甚至难以操作。拟成立的公司必须以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证明其拥有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合法性以及排除其他人的不当使用权利。这种外在的表现方式,只能是出资登记或备案。通过工商局对商标权进行登记转让相较而言是比较简单的,目前在我国没有专利或商标用以出资的具体登记制度,投资者可以其个人的名义向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且这种申请也往往会因没有先例可循面临失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