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材料办理时间及流程
(一) 合同及证明材料
转让或赠与合同:根据专利转让涉及的单位、组织、个人的不同,合同内容和形式略有差异。单位订立的合同需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自然人订立的合同需本人签字或盖章。若有多个专利权人,则需要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与的证明材料。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与专利转让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单个专利申请的多个项目同时发生变更时,只需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多个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时,即使变更内容完全相同,也需要分别提交各自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三) 官方技术出口许可证书(仅适用于对外转让)
若转让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或者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符合以下规定:
转让方为中国内地个人或单位,受让方为上述外籍人士或组织,需提供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并附有转让合同的签字或盖章。
若转让方为单位且未委托代理机构,需要在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应为该单位的工作人员,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信函。
(四) 代理委托书
若专利权人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则需提交变更后的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
若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则只需提交新增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
若受让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或者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递交文件: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重要的一步,因为只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转让才具有法律依据。因此,在此过程中,选择合适的专利代理机构至关重要。
三、等待专利转让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将对审查结果作出通知。若审核通过,通常会在约两周内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中查询到相关的变更结果。
总体要求:
证明文件应为原件,复印件需公证或由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对于在专利局备案的原件,须在申报书中注明备案号。
对于电子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应提交原件的扫描件(原件由请求人保留,必要时提交给专利审查部门)。
一件申请的申请权(专利权)连续转让变更,需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关于变更手续的审批:
若手续不合格,申请权(专利权)转移变更请求将视为未提出,并发出通知书。
若手续合格,申请权(专利权)转移将被准予变更,并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