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入股,各取所需;
(2)不涉及专利权属变更,我的还是我的;
(3)专利成本转向资产、资本的趋势。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出资的方式,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对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3)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也对出资方式和登记要求进行了规定。
公司需要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独立的资本(资产)。为了降低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制度的价值,树立资本三原则是必要的。资本三原则包括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它们是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对于公司可以接受的入股资产,应当具备可评估性、可流通性和市场定价等特点。
(1)海信科龙案中,法院认为专利使用权只是专利权的一部分,与公司法规定不符,因此被认定为出资不实;
(2)湖南省、上海市曾试点支持专利独占使用权出资;
(3)认缴制下,工商登记部门对非货币出资采取形式审查制,对使用权类型不会过多关注,只要股东之间就使用权出资达成一致,不需要资产评估报告,因此以专利使用权认缴出资在实践中是可行的。
(1)专利使用权属性:
专利使用权人包括专利权人和许可使用权人;
专利使用权的取得途径有申请、转让和继受等;
许可使用权分为独占性许可使用、排他性许可使用和普通许可使用等类型;
使用权独占许可出资需要具备可评估定价、可转让登记、非禁止性财产和市场价值等特点。 (2)认缴制下,工商登记部门只进行形式审查,对于非货币出资不会进行验资核查,因此以专利使用权认缴出资存在操作可行性。 (3)工商登记部门审查通过并不代表使用权出资就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尤其是普通许可使用权和排他许可使用权出资,理论上不符合资本三原则,存在被认定虚假出资的风险。
专利权人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使用权许可及出资协议;
专利权人接收许可使用金;
专利权人将许可使用金用于出资。
通过上述方案,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满足入股需求,降低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制度的价值。